低价收购手机号和平台验证码
拉新套取高价返利
想要空手套白狼
最终却把自己套进法网
2022年1-7月
大学生姚某在其住处利用
电脑、手机等设备
从网络平台及QQ群
以平均5元/个的价格
购买了约1371个手机号
(未注册某外卖平台)
及该外卖平台验证码
2022年6月28日至7月18日
姚某以15-20元/个不等的价格
又从微信昵称为“独家记忆”等人手中
购买了约207个手机号
及某外卖平台验证码
期间,姚某在未取得
手机号用户允许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
扫描自己某外卖平台邀请码注册新用户
后下单,赚取该平台40元/单的返利
同时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
帮助他人在该外卖平台完成助力活动
赚取平台10元/单的返利
2022年1至7月
姚某利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
以“拉新”和“助力”的方式
分别从该平台非法获利
26614.16元、17898元
共计非法获利44512.16元
法院审理
崇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姚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是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