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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保险与社保是孙子与老子的关系,不可比较。
2、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项保险制度,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个险种,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职工要求五个社会保险险种必须全部参加,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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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2)一、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现社会互助共济。
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进入个人账户的,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制度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了共济性。
但是,在新中国刚成立时,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这样的,是经过了五十多年的不断调整,完善和改革,才有如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年到1984年,我国采用的是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或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华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职工在退职后,在劳动保障基金项下,根据职工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支付退职养老费,养老费相当于在职工资的50%到70%,付至死亡时止。
1955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80%,但是这个规定导致了与企业职工退休金标准的不统一,在工人和干部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不一致的矛盾。
总的来说,1951年-1966年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为:
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相关联,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
所以,在那个时候,没有养老保险的说法,人民都把这个叫做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第二阶段:1966年到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阶段,变成了企业保险,形成了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文化大革命对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被撤、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形成了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正常的退休制度被迫中断,统计资料显示,“文革”结束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应退而未退者达2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达到60万人,直到1978年,停滞了10年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才又重新恢复并进一步发展。
总的来说,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养老保险模式就退化成为各自为营的“单位保险模式”。丧失了其社会统筹调剂功能。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改革中明显地暴露出其弊端:
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在当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区县以下小集团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也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所以当时人们都把进入全民单位作为理想目标,不愿意到非公有制单位去工作,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以及多渠道就业政策的实施。
而且80年代以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大量增加,而“企业自保”以及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使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亏损企业因无力支付退休费,被迫减发停发养老金,导致退休人员上访不断,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也因养老负担沉重而影响了竞争能力。
2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意识淡薄。
3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指数增长挂钩
在50年代和60年代,职工养老金按规定领取,一般很少做调整变动,随着物价改革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使原有的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应降低。
第三阶段:1984年起,全国开始试点并且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各省、市或者县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年当地养老金的支出,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缴纳比例,统一向企业征收,再根据需要返还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1985年1月,发布了《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
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为基础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时代结束了,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的束缚,并且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在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形成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但是,试行下来不同情况的企业缴费比率差距很大,全国平均缴费水平不到20%,而在职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较多的市县,他们的缴费比率已经达到30%甚至更高,好的企业或人员年龄构成轻的企业拖缴、欠缴乃至漏缴、拒缴养老保险统筹费,差的企业或养老负担重的企业拼命要挤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第四阶段: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5年3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次提出了“个人账户”概念,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创新。
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一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这里的统一体现了五个点:
1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2统一了企业缴费比例
3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4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即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5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办法,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
2000年12月25日《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调整了两个账户的比例,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支援个人账户。
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确认企业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
至当时为止,仍然有两个突出问题:
1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的特点。
2015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其改革思路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统一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并且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步实行个人缴费,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以上都是针对城市工作的人群开展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工作的老人退休后,可以依靠一定的养老金安度晚年,但是,大多数没有退休金的农民却面临着如何养老的问题,于是,民政部于1987年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筹集做了规范
1993-1997年是全国推广的阶段,随着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建立起来,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基金积累初具规模
1997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市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7452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149亿元,基本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县、乡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逐步建全。
1998年受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养老保险账户利率下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下降,在某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央决定清理整顿原有业务,停止开展新业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经历重大挫折。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新农保”)试点。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更具普遍性和社会性,更具互济性和福利性,凸显了政府的主体性。
2014年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
1987-1999年的老农保阶段
2009年的新农保阶段
2014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阶段。
每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探索,对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而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则是从2011年开始试点。
2011为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分两步走的改革任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20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将近60年的改革和完善,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24亿人,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18亿人。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67亿人。
社会养老保险于1997年开始正式实行。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3年开始全部实行合同制,缴纳养老保险,逐步推广到其他各个企业,并且逐步扩大缴费覆盖面,陆续出台个体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国家是实行先试点,再推广的政策,各个地区实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有先有后。
一、养老保险怎么交
不同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以下是几种缴纳方法: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缴纳工资收入的12%,单位补缴12%;自己缴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2、公司职员、私企员工:自己缴纳工资收入的8%,单位补缴16%;自己缴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3、无工作人员:按照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进行缴费,连续缴纳15年就行。个人缴纳的基数有100元、200元直至上千元各种不同的档次,交得越多,退休的时候领得越多。
二、养老保险的领取
养老金的领取需要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主要有下面几个情况:
1、参保人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可以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2、户籍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在参保人缴费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如果参保人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则到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需要把养老关系转回户籍地,并领取养老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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